一、申报依据根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,对于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,必须附加提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2016年版)》。
二、关联申报要求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)相关规定,以下两类企业应依法进行关联申报:
1. 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,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、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。
2. 年度内虽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,但依照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,仍需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。
三、免于申报条件
若企业在2023年度内与其关联方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,并且不符合国别报告的报送条件,则该企业无需进行关联申报。
四、申报义务
企业应认真履行关联申报义务,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对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提交虚假信息的企业,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。
五、咨询服务
对于关联申报的具体要求或存在疑问的企业,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的税务顾问,以确保合规操作。
六、申报时间
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节点,及时完成关联申报工作,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。